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报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野睁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搭脊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知薯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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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损起诉状 (一)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 年 月 日生,住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成年,住
被告:×× 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保险公司 ×× 分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 年× 月× 日,原告乘坐由原告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 )在×× 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被×× 驾驶的车牌号为×× 的`汽车(此车属×× 公司所有,由中国×× 保险 公司 承保)追尾,此事故造成原告的汽车后部损坏。经公安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被告×× 应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年× 月× 日,×× 保险公司定损员对原肢薯旅告的车辆进行检测后出具了定损报告,认定损失金额为人民币 元 。
被告×× 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应该对给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 公司作为车主,应该和被告×× 共同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 分公司是肇事车辆参加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 × 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交通事故车损起诉状 (二)
原告: 琚,男,汉族, **年**月**日
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桃村口村 120 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 : 张,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柳园镇后三村新创路 10 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 。
被告: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产保险公司),注册号:******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南大街 55 号紫晶天域官邸小区 2 号楼 502-506 室
法人代表:任建平 职务经理。
诉求请求:
一、判令被告张玉林、泰山财产历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 7499.54 元、药费 47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50 元、交通费 300 元、营养费 270 元、护理费 1404 元、误工费 626 元、车损 2000 元、拖车费 300 元,共计 12896.54 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 11月 2日
18时,原告张玉林驾驶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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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到事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琚宾法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琚宾法受伤,车辆手念受损。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 )认定被告张玉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9 天,原告驾驶车辆报废,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2896.54 元。截至今日,被告张玉林及其所投保的泰山财产保险公司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以上诉求,望法院能依法裁判!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车损起诉状 (三)
原告:孙某,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 市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 某某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各项损失 元人民币。其中,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护理费: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元;交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车损费: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元;鉴定费: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 元)。
2、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有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第一被告驾驶 型车行驶至 ,将顺行的原告驾驶的 发生相撞,至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被送至 医院就诊。经 交警责任认定由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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